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以来的核准制度下,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正文中简称发审委)依旧掌握着决策上市资格的权力。作为信息不对称的一方,发审委对发行人的信息获取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荐中介(保荐承销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鉴证作用。因此,保荐中介声誉的高低将影响拟上市企业在发审委心目中的形象,并最终影响自身获取IPO资格的成功率。本文以2007-2012年向发审委提交IPO过会申请的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从保荐承销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重保荐声誉这一独特的视角探寻影响IPO过会成功率的深层次原因。另外,考虑到我国正处于新兴与转轨并存的特殊时期,各地区间社会诚信水平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将社会诚信水平纳入双重保荐中介声誉对IPO过会成功率影响效应的研究中,进一步考察了地区社会诚信差异是否影响企业上市申请时对双重保荐声誉的依赖程度。研究发现:(1)在企业上市申请过程中,保荐承销机构的作用并不明显,真正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保荐代表人,只有高声誉的保荐代表人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IPO过会成功率;(2)虽然保荐承销机构声誉单独产生的影响有限,但在双重保荐制下,高声誉的保荐承销机构却能促进保荐代表人声誉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不仅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审核的概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上市后的业绩表现,从而验证了双重保荐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社会诚信会显著影响企业在上市申请时对保荐声誉的依赖程度,社会诚信较差地区的企业,更倾向于聘请高声誉的保荐代表人,以获取较高的IPO过会成功率。而社会诚信的这一影响效应对民营企业样本更为有效。本文不仅为深入理解双重保荐制度是否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发挥有效且必要的作用提供了经验支持,而且是对现有保荐代表人研究的丰富和补充。并最终为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稳定资本市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