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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中的重要制度,股权对外转让总体上分为合意转让与非合意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该权利。股权合意转让分为股权买卖与股权赠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典型方式为股权买卖,股权买卖方式下,应以转让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条件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参照系,通过对参照系内的条件的类型化分析,得到股权买卖情形下“同等条件”的普遍判定规则:对股权转让利益有实质影响的条件应当置于“同等条件”之中;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之股东和受让第三人都能够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条件,不管其对股权转让利益有无实质影响,应当置于“同等条件”之中;对股权转让利益无实质影响且其他股东无法履行的条件不应置于“同等条件”之中。“同等条件”的特殊判定规则是:如果公司章程对“同等条件”的因素另有规定或者转让股东自由处分其股权转让利益,应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和转让股东的意愿确定“同等条件”。转让股东在合理前提下特别强调的转让条件对判定参照系内的条件是否为转让实质条件有决定作用。其中,普遍判定规则的效力低于特殊规则;特殊规则之中,公司章程的效力大于股东自由处分其股权转让利益的效力。股权赠与亦为股权转让之一种,且影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在法理上,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并不能达到赠与的“同等条件”—转让股东的情感因素或某种特别考虑。在非合意股权对外转让中,股权强制执行的变价方式分为拍卖与变卖,在拍卖方式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采用询价法,不参与拍卖竞买过程,而以最终的最高竞拍价为“同等条件”的参照条件,在拍卖师落槌前,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变卖方式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之股东应以执行法院出具的股权评估价格为“同等条件”之参照,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继承,在事实上亦发生了股权的转移,影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但此情形中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