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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其中,合同解除之后的法律效果问题,又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合同解除制度概述;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解除所起的恢复原状效果;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范围等。分为四部分论述。第一章为合同解除概述。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通过对这些基本范畴的论述与厘定,本章认为,合同解除的概念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法定或约定条件具备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合同解除的特征是: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地解除。这些特征使得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协议解除和合同终止等制度区别开来。合同解除的价值主要有鼓励交易、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修复秩序。第二章是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本章是全文的重点。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外国立法和学说的介绍,对我国的学说的介绍,对我国《合同法》立法不足的论述。经过梳理与分析,作者认为,合同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在立法上,我国《合同法》应该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在承认合同的溯及力的同时,还应该明确规定对第三人的保护。第三章探讨了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问题。本章的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恢复原状的含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重点是后者。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整理、论述和分析,本章认为,对恢复原状应做广义理解。即恢复原状并不以局限于返还给付物,还可采取金钱返还等方式。在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背景下,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应采纳“物权效果下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说”。第四章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本章的结论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不是冲突的,而是并行的,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为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而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