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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代世界,各国都已经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建立了ADR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它的出现与发展不仅大大缓解了法院审判压力,也给特定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多种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随着ADR在各国的兴起,我国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界也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ADR机制,实现ADR的科学定位,使之更加适应法治化社会发展需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尤其针对新形势下如何充分整合资源,构建一个多方参与、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需要看到的是,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ADR既有存在的合理性,又有现实的局限性,而其局限性的突破有赖于在正视ADR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本文主要探讨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更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有效的ADR制度,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运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在对众多学者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学习、归纳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国家与我国现阶段的ADR实践,对我国ADR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试图探索一条科学定位、适合国情,能够实现与诉讼程序衔接、优势互补的ADR纠纷解决机制。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眼于对ADR进行概念界定和内容辨析,在介绍中外学者对ADR概念不同表述的基础上,阐释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ADR概念应该包含的要素。同时,针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范围进行内容辨析,使人们对ADR有一个系统而整体的了解。第二部分结合社会前进的轨迹,进一步分析我国ADR在社会巨大变迁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供我们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反思。第三部分通过探析ADR的功能以及ADR与诉讼的关系,明确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科学定位。第四部分从案件适用范围衔接、程序衔接和效力衔接三方面入手,进一步探索建立诉讼与ADR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机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