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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量极大增加,贸易金额愈来愈大,贸易方式日渐多样化。由于交易各方身处异国、异地,相距遥远,难免会产生商业信用危机。为解决这一难题,推动国际贸易继续大踏步向前发展,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增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风险的结算工具出现。于是,信用证便应运而生。目前,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信用证作为一件新鲜事物被引进国门。特别是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日渐频繁,进出口贸易额逐年上升,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工具的信用证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然而,剑有双刃祸福相倚。信用证的最大优点也恰恰成了其致命缺点导致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结汇和为骗取保证金而故意杂列冗繁条款、暗设陷阱等欺诈行为的泛滥,信用证诈骗成了国际贸易和银行结算业务中案件的重灾区。信用证诈骗罪因其牵涉主体的涉外性及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从而也影响到该罪的正确认定。 为此,文章从UCP600体制下的信用证定义出发,在深入研习信用证制度的基础上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做了全面解剖,进而从行为要件和非法占有目的两大方面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了分析和认定。随后,文章就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并提供了本罪的防范对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信用证流转的规范化要求。本章首先对UCP600体制下的信用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信用证的定义、结算原则以及信用证业务的运作流程等;然后在阐述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基础上,深入剖析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行为要件的司法认定。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证诈骗罪与诈欺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因此,文章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考量;随后从行为要件的角度,在对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与相关联金融犯罪的界限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最后分析了“盗窃并使用信用证”行为的司法定性问题。 第三章,“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学分析。文章先行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学内涵,继而就其地位即作为本罪主观要件之必备性进行了论证,最后就“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认定之反馈。具体内容包括信用证诈骗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和防范对策。文章建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要件在刑法条文中予以明确,并认为应明确将信用证诈骗罪作为数额犯进行处理。最后,文章提出了本罪的防范对策。 文章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在写作过程中始终结合信用证业务的操作实践进行分析,初衷是为了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适用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规制和打击,从而更好地实现刑法的规制、保护和保障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