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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达默尔与相对主义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对其“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的理解。很多学者批评伽达默尔走向了一种相对主义,但是他在“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中却明确指出:历史性并不是真理的阻碍而是真理的条件。其实,后来的学者之所以不能够理解伽达默尔的这种“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主要是因为没能正确把握到“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与“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的等级差异,因而总是会悄悄地回到“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并以它为标准来衡量伽达默尔的“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本文诉诸于对历史主义的形态划分。本文认为“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与“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的等级差异并不是一种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差异,而是两种本体论之间的差异。“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奠基于一种现成实体本体论之上,它把历史认识的主体和客体都理解为某种现成的东西,把历史性理解为它们的某种现成的属性。其中,把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归之于客体就构成了一种“历史客观主义”,代表人物是维柯、施莱尔马赫和兰克;而把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归之于主体就构成了一种“纯化过的历史主义”,代表人物是德罗伊森和狄尔泰。由于一种“本体论错置”,“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始终只能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并因而使历史主义陷入了“历史主义的危机”。为了克服这一危机,伽达默尔的“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奠基于海德格尔所阐明的此在的生存论本体论。在这里,历史性是一个先验概念,它指的是此在的一种根本性的存在方式。而正因此,历史性才是真理的条件而非阻碍。基于这种形态划分,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1)导论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基于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关于历史主义的形态划分。(2)第一章论述的是“历史客观主义”。它通过梳理“历史客观主义”的客观性和总结“历史客观主义”的三个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来澄清“历史客观主义”位置。(3)第二章论述的是“纯化过的历史主义”。它通过对德罗伊森和狄尔泰这两个代表人物的考察表明,“纯化过的历史主义”虽然已经注意到了认识主体的历史性,但是却并没能触动“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的本体论基础。(4)第三章论述的是“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它首先厘清了“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的本体论基础,然后又从“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出发来对“第一等级的历史主义”进行了澄清,最后还论述了伽达默尔在“第二等级的历史主义”的意义上的一些认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