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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研究价值。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我国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以后,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船舶扣押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随着时代的潮流做出了改进,某些问题尚存争议,也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调整。这些问题都需要人们的关注,需要有人来进一步研究。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在短短的二十几年中,我国借鉴了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基本上完整的扣船制度,它与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的船舶扣押制度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制度。英国作为世界上的海运和贸易大国,很早就形成了海事诉讼制度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船舶扣押制度不仅深深的影响了英美法系国家,同时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船舶扣押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图对中英两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以期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本文仅就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船舶扣押的担保与反担保、错误扣船和扣押船舶的拍卖等问题,在中英两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上进行初步探讨。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前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船舶扣押的概念、分类以及中英两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国内论及对物诉讼和玛瑞瓦禁令的文章颇多,但却缺乏正确的、全面的认识,本文没有进一步批驳而在第二章中在大量援引中外学者专论的基础上,着重介绍并对比了英国船舶扣押制度中的对物诉讼和玛瑞瓦禁令。在全面介绍英国船舶扣押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中,尤其是在介绍“姐妹船”的扣押与“受益船东”时,本文提供了翔实的引证;第三章相对全面的介绍了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从船舶扣押制度的隶属范畴,到海事请求的定义、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担保、反担保和错误扣船以及扣押船舶的拍卖。在与英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的同时,本文质疑了部分权威学者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本文还针对船舶扣押制度中的热点问题,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扣押问题等展开论述,指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不等同于光船租赁合同而不能够被扣押。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