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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奠基人之一,也是新中国的开国元勋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董必武是不多的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的一位。他在青年时代曾在日本东京神田区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回国后在武昌与人合办过律师事务所。参加革命后,他一直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不论是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还是在新中国建立后,他都将全部心血扑在法律工作当中。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他相继担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要职,对人民政权的建设做出了奠基性贡献,也积累了丰富的法制实践经验。同时,他通晓古今中外法学,并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结合国情与法制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产生了丰富的法制思想,为毛泽东法律思想体系贡献了极为重要的篇章。作为一名学者型的政治家,董必武一方面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提出科学的先进的法学思想和见解,同时能实事求是地依据群众的实际觉悟程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实施的步骤和方法,从而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即使在极为困难的处境下,他也会坚持推进法制工作的进展。在上个世纪中叶的几十年里,董必武的法制思想遭到错误的批判,法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民主法制几乎被破坏殆尽。直到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重新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制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历史的进程终于证明了董必武的法制思想的正确。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今天重新研究董必武的法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内容广泛,他在立法、司法、法学教育等各个方面都有极深的研究,并取得了极大的理论成就和实践成绩。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董必武整个法制思想中最重要的人民司法理论。全文共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介绍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建立的背景,介绍了新中国法制建设所经历的批判旧有司法体系,继受前苏联模式的司法建设工作以及政治思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第二部分是介绍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主要介绍了人民司法术语的确立,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的提出、发展和完善。第三部分是介绍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建设方面、制度建设方面和组织建设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是对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直在学术界中有所争议的党和司法的关系、思想建设和司法的关系以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在进行了相关论述后对人民司法理论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联系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