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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依托,并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迅速发展起来了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使网络活动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管辖权作为法院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本身也被打上了网络空间的烙印。 B2C模式(Business-to-Consumer)是今后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了人们的一种新的消费习惯。过去很少进行跨国交易的普通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可能会频繁的订立国际消费合同。网络在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和商机的同时,也使消费者面临着能否获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同的法律保护的困惑,商家面临着遵循规则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网络消费者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领域,各国都在探索适当的管辖权模式,以达到兼顾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目的。 欧盟和美国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领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对于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领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对我国构建网络消费者合同管辖权模式无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欧盟立足于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念,通过统一立法实现各成员国管辖权制度的统一,力求给予网络消费者不低于传统水平的保护;而美国主要在宪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个案探索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平衡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并在传统管辖权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合网络环境的新的管辖标准。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国际私法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展现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立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深入分析欧盟的相关立法和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实践,通过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现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在网络经济时代的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和相关的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