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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是现代哲学中最核心和最富有魅力的话题,因为它关涉到形而上学最基本问题的回答和处理。达米特的“研究纲领”意图转换传统的论证方式,使一种“恰当”意义理论的建构成为解决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的基础。相对于实在论者关于这个世界实在性的预设,达米特的思想是反实在论的,因为他关注语言的意义而非热衷于独断我们能认识独立于人心之外的实在。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这种自下而上的视角(从意义理论到形而上学)进行了辩护:(1)纵向维度。如果所有形而上学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种意义理论的正确选择,那么这种意义理论就需要坚实的语义基础,而语义理论的涵义和逻辑常项的解释紧密相关;如果逻辑规律是可以自我辩护的,那么意义理论就是恰当的。这种类似于递归的方式保证了“研究纲领”的一致性和合法性。(2)横向维度。辩护主义意义理论的核心是对“真”概念的直觉主义解释并提出新的意义判定标准,而这种标准需要面对所有类型陈述的检验。达米特的“辩护”来源于直觉主义数学的可构造证明,如果能保证它适用于一切非数学陈述(经验命题),并且至少可能和经典的说明方式相协调,那么这条“确定普遍的论证路线”是可以贯彻到底的。此外,本文还详细阐述了达米特式“研究纲领”的四个特征:(1)传统反实在论论证方式的失败;(2)“研究纲领”处理具体的主题(时间和意义理论)时所表现出的反实在论倾向;(3)直觉主义逻辑是普遍有效的但未必是唯一正确的选择;(4)不可判定陈述的存在。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由涵义及指称理论和语力及实践理论组成,它是达米特反实在论纲领的基础,也是其反实在论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意义理论的核心——辩护主义的判定标准——出发,达米特才能考察形而上学中所有的争论,所以它既是“研究纲领”的微观反应,又是达米特式反实在论的手段。如此一来,只要自我辩护的意义理论成形,我们或许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形而上学问题。当然,本文也认为这个“研究纲领”还不够完善,它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1)达米特并没有严格细致地规定何为恰当的辩护主义意义理论;(2)陈述类型的划分及意义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具体的说就是辩护的意义理论在说明不可判定陈述的前提下,如何能做到对非不可判定陈述的说明优于经典的意义理论说明或至少和它保持平衡;(3)用意义理论处理形而上学问题在何种程度上能和科学探索或生活世界的规则相一致,既我们需要限定某种意义理论对形而上学的适用范围或干脆指出真正的形而上学问题是什么。论文的最后部分尝试给出消去达米特反实在论思想预设的方式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途径,当然这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