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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研究,大陆法系国家是从上个世纪开始的,我国学者针对这个问题则于90年代才提出,但近年来学者的研究尤为热烈。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屡见不鲜,而现行立法却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为角度切入,进行了专题研究。
第一章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探讨基础以第三人债权制度得以成立的立论角度展开。文章首先对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台湾、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比较法考察,得出绝大多数国家多对侵害债权以侵权法救济的结论。其次,分别以合同财产说、债权财产说、债权权利说、对外效力说等各国学者的不同学说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优点和不足,探讨能对侵害债权的构建有最适当解释的理论基础。文章提出了在侵害债权制度理论构建上,应当兼顾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性和作为债权特殊性的观点,并认为理论构建应以债权财产说和债权不可侵理论结合考量为已足。
第二章着眼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研究。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设计必须兼顾两方面的利益,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第三人的行动自由,所以文章认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要比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文章在综合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侵害债权制度一般构成的五个要件。同时在第二章着重对以下几个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一,本文认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一般须为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例外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同为侵权行为人。第二,侵害债权的主观要件以故意为已足,第三人的过失不得构成侵害债权。同时对主观故意的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三,在行为的不法性要件中,着重对英美法的不当性标准、台湾法的善良风俗标准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认定行为不法性的抽象标准与具体标准相结合的方法,从两个层次四个方面对不法性进行考察。同时,简介了侵害债权制度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上,文章从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是否涉及人身损害进行观点阐述,同时,文章认为,对于侵害债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应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况,如一些以主观精神状态的满足为期待利益的债权中,才得适当考虑,但赔偿责任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章研究侵害债权的具体行为类型以及这些类型的特殊构成要件。文章认为,由于制度的复杂性,在行为类型区分时应当注重类型化与构成要件的差异化。不同的侵害债权行为,得满足不同的特殊构成要件。第三章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综合各家学说,阐述了类型化区分侵害债权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差异化的必要性。第二,针对类型化影响最广的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债权的方式划分及其相应的构成要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并认为直接侵害债权应当排除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他制度予以保护。第三,从有无债务人参与的角度,对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新的分类,具体划分为:
一、有债务人参与的侵害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类:
(一)诱使违约(二)恶意通谋
二、第三人单独侵害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作用于债权人的单独侵害行为
(二)作用于债务人的单独侵害行为
(三)其他的第三人单独侵害行为
第四,文章针对较为特殊的侵害债权行为,尤其是诱使违约和恶意通谋下,得以成立侵害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同时分别探讨了各个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