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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实现国家良治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权作为制约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其职权范围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合集。一个个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组成了国家审计监督的外延,在国家审计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身于国家治理时,我们更不能忽视这个理论性问题。在审计工作的发展中,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审计实践中的基础性问题,它也是动态发展的。从最初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到近几年的国家重大政策跟踪落实审计,不仅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在逐渐扩大,而且其关注的重点也转移到对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状况的独立监督和评估上来。温家宝总理与刘家义审计长都曾对审计职权的监督范围有过论述,其中财政资金、人民利益都是影响审计范围的关键因素。虽然国家审计是国家运行的监督系统,但审计的监督之手并不能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一方面,作为行政权的审计权也要有边界,法外无权,审计机关要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服务于国家治理;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时期也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为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治理找到理论依据。因此,从根本上厘清国家审计到底是“审计什么”的问题,对于我国审计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法律是任何行政机行使行政权力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国家审计工作离开法律就无所适从,法律也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权与范围。鉴于此,本文首先从国家审计实践入手,依据审计署2003年到2015年共计231份审计结果公告总结了实践中出现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并从理论上论证了其存在的意义。然后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梳理了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以此作为对它进行再认识的基础。最后,通过上述的研究对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进行了再认识,将不同内容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抽象为:行为、物、政策落实情况,以期用最少的基础概念尽可能地包罗审计世界已有的和将来可能会有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