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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来,非经常性损益信息引起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的理念是坚持全面收益报告,限制企业把收益项目归类为“非常项目”或“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因此,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坚持强制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非经常性损益信息对于我国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检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强制披露的制度效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2005-2008年沪市A股10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