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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立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也都已做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的由立法领域重点转向了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司法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先后发布两个《改革纲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50项改革任务中,第13项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案例指导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官方文件中,表明了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被正式确立。本文系统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缘起概述、理论和实践意义、历史和现实方面支持以及如何具体建构该制度,以其厘清该制度的性质、属性,使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发挥作用。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名称确定为“指导”,但是其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并不是单纯的“指导”,而是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该制度的创制借鉴了部分判例法的元素,但不是完全的判例法,而是在司法审判中的带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克服法律的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滞后性的缺陷、能在保障司法独立、促进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符合了当今世界全球化背景下,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大趋势。同时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案例制度,以及当代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和一些地方法院的试行也该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实践经验基础。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应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和适用,明确其入选标准、创制主体、以及具体的确定、编纂、公布、清理、适用和监督等,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该制度在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法制的统一实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