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关于重大误解制度的法律条文只是采取统一概括的立法模式,并未对其适用规则进行具体解释。传统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多沿用德国法的错误制度来解释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角度出发,按照意思表示形成过程将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原则上表示错误可以撤销而动机错误不可撤销。但随着比较法错误“一元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误类型的不断增多,使得传统的错误制度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认定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和各要件具体衡量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法律行为多以合同行为为主,故本文主要探讨因表意人错误而订立的双务合同,是否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予以撤销的情形。笔者欲结合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并参考借鉴比较法中的错误制度,对重大误解制度在双务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解释,旨在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第一章是问题的引出,主要介绍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立法渊源与司法现状,与比较法中的错误制度进行对比,探究重大误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对使用“重大误解”而非“错误”的表述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归纳对不同类型错误的判断规则。可发现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传统的错误制度和英美法中的错误制度均不相同,表意人的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并非以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划分作为区分标准,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排除对动机错误的救济。通常法院认为合同重要内容错误可以撤销,但对动机错误的救济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可以将其称为修正的错误“一元论”。第二章是文章的主要内容,主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司法裁判中形成的裁判标准,以及对比较法中错误制度的借鉴,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其判断标准进行分析。重点将论述重大误解的类型,何为合同内容错误,何为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可以撤销且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错误“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以及造成较大损失的衡量标准等。第三章是关于其他构成要件必要性的讨论,即当表意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是否应当排除重大误解的适用,以及是否应当在认定重大误解的过程中纳入对相对方错误可识别性和可归责性的考量,以求在对表意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和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第四章主要论述在单方动机错误中,重大误解制度为相对人违反信息义务提供救济的合理性。在判断单方动机错误是否可以撤销时,应当考虑相对人对错误的认识可能性和可归责性。主要包括“惹起型”错误和“利用型”错误,同时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过失虚假陈述制度,为我国司法裁判在单方动机错误的认定提供一些具体衡量标准。第五章是对整篇文章的归纳总结,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证概括我国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认定之具体规则。简而言之,我国法中的重大误解指表意人真意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合同重要内容错误、表达错误和传达错误、动机错误。当表意人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误解或发生表达错误或传达错误时,只要满足错误的重大性,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表意人带来较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表意人便享有撤销权。同时应当在合同撤销后,赔偿相对人的消极信赖利益损失。动机错误包括性质错误和事实错误,当性质错误属于足以影响与合同有关标的物的使用及价值和当事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重要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属于合同内容错误。此外,无法视为合同内容的动机错误为事实错误,包括前提错误与理由错误。前提错误指合同双方因对合同成立的唯一前提事实基础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双方动机错误,此时因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故合同可以撤销。理由错误指表意人对订立合同的原因和目的产生错误认识,属于单方动机错误,此时只有满足相对人具有认识可能性和可非难性时,因其未对表意人产生合理信赖而允许表意人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