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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实行以来,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公司经理层与股东的代理冲突,但是国外的很多理论和实践表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为公司经理层进行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经理人拥有信息优势,当他们提前获知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会通过影响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进而影响公司股价达到获得降低行权价格的目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外部监管力度不足等,这些都为经理层进行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机会。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预案公告前是否存在着信息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对预案公告前后公司股价是否有显著影响,公司是否利用盈余管理来作为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手段,本文以2006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草案的370家上市公司作为总体样本,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分别从同比和环比两个视角,将预案公告前后披露的最近一期单季报表的净利润增长率与上年同期相比,来确定预案公告前后信息披露类型:“好”消息还是“坏”消息。研究表明,不论是基于净利润同比增长率还是基于净利润环比增长率的比较,上市公司倾向于在预案公告前披露坏消息,而将好消息推迟披露,即经理人在股票期权预案公告前存在着信息披露的机会主义择时。与此同时,以预案公告时点为0点,公告日前后最近一期单季报表披露时点为t1、t2点,通过计算预案公告前后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来反映预案公告前后信息披露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研究表明,预案公告前最近一期报表披露日至公告日这段期间的超额累计收益率为负,但是不显著;预案公告日至预案公告后最近一期报表披露日后30个交易日的平均超额累计收益率为正,其中公告日至公告后一期报表披露日以及报表披露日后30个交易日这两个区间的超额累计收益率也显著为正。由此表明信息披露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公司股价产生了影响,且有利于实现较低的行权价格。此外,我们对上市公司预案公告前四个季度以及预案公告后一个季度的盈余管理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正向的盈余管理,但是预案公告前四个季度的操控性应计利润存在下降的趋势,其中预案公告前最近一个季度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最低,预案公告后一个季度的操控性应计利润又开始上升。即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来达到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最后,本文以研究中的发现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受信息披露机会主义择时的影响为基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等方面对如何完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