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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构建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成年人自身能否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关系到能否在较大程度上维护受害人利益。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修改后颁布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理论逻辑上的缺陷甚至错误,至今国内法律界争议尚存。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是否应承担自己责任、未成年人有无责任能力及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几个问题上。作者认为在当今立法的不完善将导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将会导致无法使未成年人完全被责令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致使侵权法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行为的惩罚和教育功能难以实现;其次,对监护人依据现行法课以过重的责任,不仅有失公允,更严重的是可能造成监护人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而过分限制未成年人活动自由的现象,进而不利于未成午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作者将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有利于解决如何平衡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本文的思路方面,作者针对我国国内立法以及国外立法现状,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提出如下四点问题:第一,解决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能否引入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如果可以适用,则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标准如何划分;第二,未成年人侵权后,对受害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个人财产这个事实问题是否是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从法条的制定规定上看,未成年人如有个人独立财产,是否意味着可以完全独立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若没有,是否意味着将未成年人经济状况问题等同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三,未成年人侵权后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监护人根据何种依据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第四,若未成年人侵权之后承担了责任,则其监护人是否需要再承担责任。如若需要,则未成年人的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上述问题,将是本文试图重点分析阐述的问题。在文章结构方面,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原因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概述。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性质进行了界定,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中国、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民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为后文的深入论述做了铺垫。第二章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入手,首先界定了侵权责任能力的涵义,接下来对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主要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进行梳理总结,探求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形下,未成年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未成年人有无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最终原因,最后作者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上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第三章论述了未成年人是否要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并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未成年人承担自己责任的依据、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归责原则等问题。第四章对负有法定监督义务之人(本文主要论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责任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其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依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以及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与责任承担有着密切联系的因果关系要件加以讨论和分析。最后,作者在理论分析基础之上,对监护人责任与未成年人个人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从而较为完整地构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最后的结论部分是对本文论证的总结和观点的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