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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被称为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特许方通过授权受许人使用其上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来拓展业务,受许方则通过支付特许费用而获得一个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并且能够接特许人提供的持续帮助,因而大大减少了商业风险。作为一种前景广阔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国内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还相对欠缺,首先是公众普遍缺乏特许知识,其次是立法相对滞后,这两点也是本文写作的缘由。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特许经营的外延范围,意在为特许经营的精确界定做好前提铺垫,通过比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欧洲特许经营协会以及我国澳门、大陆地区对特许经营的不同定义,将特许经营的界定框定在两个前提之下:首先特许经营以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为中心;其次,,除了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之外,特许经营还包括以无形资产的效用最大化为目的一系列后续服务,包括特许人提供的培训,特许人的广告支持等等,因此,特许经营类似于以知识产权转让为中心的一揽子“买卖”。 <WP=4>第二章目的在于借助于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工具,分析特许经营的经济本质,通过经济分析表明:无形资产的价格发现成本是无形资产交易的主要成本,无形资产拥有一方,即特许人雇佣或者收购受许人是实现无形资产价值的最有效方式。但是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的存在同样也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将受许人内化为特许方的分部可能导致管理和组织成本的增加,并非一定是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事实上,除了市场和企业两种形式之外,还存在如特许经营一般的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它们同时具有横向的契约性以及纵向的垂直隶属性特征。特许体系得以存在是基于特许体系商誉、商标等共同资产的运用,特许人必须为此向受许人提供有效的协助、甚至是控制,在这些方面,特许体系呈现出纵向垂直一体化的特征。特许经营因此也可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独立的受许人以支付特许费为代价,参与特许人事业并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诀窍、广告以及其他能表现特许人特征的无形资产,特许人对特许人提供培训并保持关注的一种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产品、服务和技术营销组织体系。文章第三章承接上文,基于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侧重与讨论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特许经营与传统商业模式,如代理销售、连锁经营进行比较。文章第四章探讨了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号特许是特许经用中较为常见和有效方式之一,而商号在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体系中,其地域性保护特征与商标保护迥然有别,极有可能遭到“花都机”式的违法侵害,特许体系对商号的有效保护措施是将其注册为商标。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应与专利相互配合,前者可以永久保密,后者必须公开;前者则要自己采取保密措施,后者可以获得合法垄断地位。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办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文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限制竞争和责任分担的探讨。讨论基于第二章的经济分析结论:特许经营双方不是单纯的合约关系,在有关特许体系共<WP=5>同资本——商标、商誉、经营模式——的运用和维护方面,特许体系呈现纵向一体化的特征。因此,以特许体系共同商业资本的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的限制行为,如指定供货、一揽子买卖等是正常的企业内部指令,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同样,在这些方面,特许方已经构成对受许人的实质控制,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代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