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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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农业改革,深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统筹改革。2019年全国人大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从立法层面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依据,一方面既能够解决城市土地供地紧缺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能够贯彻落实我国乡村振兴政策,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遗憾的是,在该法的修改与实施过程中均未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收益分配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导致收益分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未能实现统一,出现各地实践差异较大的情况。收益分配制度关系着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实际利益,因此,我国须在收益分配制度上做出统一、细化的规定以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以实现城乡各地区协调发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制度相关理论。本部分主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增值收益分配的含义进行界定,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情况下产生的土地增值,通过其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分析土地增值形成的原理,根据产权理论、地租理论等理论来分析参与分配的主体、分配方式,并对当前增值收益分配模式进行阐述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总体方向。第二部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现状。本部分主要对当前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先从中央再到地方对入市的规定进行归纳,得出虽然我国现有法规下对增值收益分配作了规定,但立法层级过低,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选取浙江德清、江苏常州、广西北流、辽宁海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试点,分别从分配主体、分配对象等方面对试点模式探索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当前试点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分配困境。通过上文的理论及现状梳理,在本部分提出当前入市收益分配中所存在的困境,分别从分配的主体依据不明、分配的对象不统一、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及分配的监督机制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明确收益分配主体,包括政府参与分配依据、政府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其次要统一分配对象,明确调节金的性质,规范征收调节金的基数及比例;最后,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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