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概念释疑与主体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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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是根据行为类型进行的归类,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聚众型罪名的归纳,聚众犯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特有名词。然而,这种源于立法导向的犯罪类型,在理论现实归纳中则显得力不从心,总体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于聚众犯罪的认识未尽统一。更进一步而言,聚众犯罪概念的明晰无非是为更好地把握聚众犯罪主体的刑事追责,故而,分析聚众犯罪主体之范畴、解构聚众犯罪主体之类型、探究聚众犯罪主体限定性之深层原因,为本文明晰聚众犯罪概念之最终目的。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聚众犯罪概念释疑”重在对聚众犯罪概念作出界定,得出所谓聚众犯罪,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将聚众犯罪与相关易混淆概念如必要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复行为犯等作出区分。第二章“聚众犯罪主体范畴分析”重在对聚众犯罪主体相关条文作出梳理,并指出,聚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是责任主体而非行为主体。并依据“聚众”行为方式在犯罪中所处作用的差异,将刑法分则中聚众犯罪归纳为纯正的聚众犯罪与不纯正的聚众犯罪两大类别,其中,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又可分为选择的聚众犯罪与加重的聚众犯罪。综合依据聚众犯罪之类型、责任主体种类与法定刑标准,将聚众犯罪之分则条款进行了归纳与整合。此外,从完善现有聚众犯罪归责体系、明确聚众犯罪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初步提出三种方案。第三章“聚众犯罪主体类型解构”重在对聚众犯罪主体作出刑法上的解构,分别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多次参加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加者等进行理论阐释与实践认定。第四章“聚众犯罪主体范围之限缩因素考量”指出,聚众犯罪主体限定性之因素,其间既有聚众犯罪本身与集团犯罪相异之因素,构成责任主体范围限缩之内因,亦有刑事政策倾向之因素,构成责任主体范围限缩之外因。聚众犯罪的责任主体具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之限定性,应结合内外因素两个方面予以深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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