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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综合实力与国际地位稳步提升,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与国际合作机制的关系正在逐渐由参与、融合,向塑造、引领转变,“中国倡议”“中国方案”在全球和地区合作中日益突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就是中国倡导和引领建设的次区域合作新机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作为次区域合作机制的“后来者”,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如何处理和协调次区域内既有机制尤其是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关系,在学理和现实层面都面临着难题。199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与湄公河五国共同参与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成为六国间最早且最为成熟最具影响力的合作平台。2014年,在国际和地区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倡议并引领了次区域合作新机制的建设。2015年11月,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议在中国云南顺利举行。2016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在中国三亚成功召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迅速发展成为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这一进程,一方面,反映出随着次区域合作的深化,中国正在由国际机制的参与者向倡导者、主导者的转变,这其中的经验值得探讨与总结。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卷入不断嵌套、重叠的多边地区机制之中,机制复杂性也日益成为中国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结构因素。如何妥善处理新老机制的关系,成为当前面临的现实难题。由此,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在学理层面,有利于把握次区域合作演进发展的态势,为新的理论突破提供更为可靠的事实依据。在实践层面,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机制复杂化的问题可以提供良好的参鉴样本。本文首先明晰次区域合作的基本概念,探究次区域经济合作与次区域合作的内在关联。结合区域主义、功能主义、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等相关理论,提出次区域合作机制间的比较分析框架,即纵向的历史比较,横向的机制间同类要素比较。第二,运用这个框架,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次区域合作演进发展的规律。纵向上,比较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各自的时代背景、发展历程、主要成果、主要困难,揭示后者对于前者的突破与发展。横向上,从合作领域、机制建设、合作主导权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把握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在合作领域、合作主导权等方面的优势,也准确分析其在机制建设方面的相对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剖析两项机制的内在关联,指出两项机制应该且可以实现协调发展,共同推进次区域的繁荣与稳定。第三,探究其对我国在新时期参与次区域合作的启示。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成熟到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的创设和推进,这一进程折射出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合作已进入深度融合阶段,对于我国在周边外交新时代如何引领和深化次区域合作,以及如何处理既有机制与创设机制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通过以上研究,本文认为,一是依据合作的深度不同,次区域合作可以分为“低阶次区域合作”和“高阶次区域合作”两类。“高阶”相对“低阶”次区域合作而言,强调的是合作层次、合作水平及合作机制的提质升级。主要指原有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机制等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新的发展形势,因此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来推进合作的调整和深化。这也是一个合作需求逐渐升级、合作领域不断拓展、以及合作机制不断演化的过程。二是,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的创建契合了澜湄次区域“高阶”合作发展趋势,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不是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另起炉灶”,尽管其有望建设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升级版”,但是实现全面超越仍有待时日。在次区域的发展进程中,二者必然长期共存,只有正确处理二者的竞合关系,实现协同发展,才能切实降低各方参与成本,减少合作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升机制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三是周边地区机制复杂性及机制建设与中国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中国应该完善相关机制建设,以推动地区深度融合,深化周边外交合作。要准确认识在周边区域合作中,创设机制与既有机制之间不是“零和”关系,而是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二者竞争的一面需要磨合,二者共通的一面提供了协同发展的空间。中国倡导的新型次区域合作,无论在理念设计还是机制安排等方面,都秉承着协同发展、开放包容的基本原则,创设机制是对既有次区域合作架构的补充而非替代,充分体现和展示了“和而不同”的中国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