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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现代社会首要的土地问题是土地利用问题。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完美之处,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迫切要求国家放弃财产权绝对理念,加强对市场的干预。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更多地表现在对财产权的限制上。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土地使用进行管制就应运而生。随着所有权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承载的社会功能不断增加,对土地使用进行规制的理由越来越多,规制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管制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对土地使用进行管制?我国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体系的现状如何?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及如何改进等等,都值得法学界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文章在辨析并界定管制这一术语的法学含义基础上,指出土地使用管制的内涵及其积极意义。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回顾土地使用限制的历史发展轨迹,指出其发展趋势。阐述土地使用管制的法理基础,认为管制土地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达致土地利用的最佳效率。
整体上看,西方国家在土地使用管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建筑规划法律管制、环境保护法律管制、征收管制等几个大的方面择要介绍了先进国家和地区土地使用管制法制建设概况,可见其膨胀的发展趋势。
文章的主体部分对中国现行土地使用管制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梳理,从形式上看,比较完备,但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在管制的理念层面,土地使用管制应该采取有限限制模式,并要妥善处理管制的明确性、管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对土地使用进行管制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取代,仍然要尊重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管制难免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这两极,要慎重进行。最佳的选择就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兼顾两种利益,实现两者的和谐相处,公共利益是必须的,但不能无限扩大。私人利益要依法给予保障,但是要受到相关的限制。以不动产的适度自由为原则,以对不动产的限制为例外。
在管制的技术层面,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自由,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需要界定公共利益;规定法律的正当程序,增加听证程序等公众参与程序,实现立法的合理化;对于过度管制要建立准征收制度进行适当补偿,完善相关的司法救济手段,真正确保第二性权利的顺利实现。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城乡实现分区管制,减少不相容土地使用方式之间的冲突。借鉴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作为对受到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人的一种补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