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关乎我国宪制结构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立意之深远、目标之明确、责任之重大正是这项改革的突出特征,由此也衍生出了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导向,如何构建完备的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就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法治的域境中,确保监察权能和监察措施的规范运用。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具有自身的特征、功能以及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构建成效体现为监察权限范围初步确立、赋权监督机制基本形成、基础性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但也存在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没有统一、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尚未构建、监察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并未确立等问题。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原因是顶层设计与体制改革之间存在互动延滞、各项监督机制之间存在衔接张力、监督机制的构建存在制度阙如。从国家监察权的生成性规律来看,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应当遵循程序法治的原则,在监察权生成的各种环节、各项阶段以及各个层面都进行监督。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监察权赋权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监察权主体监督机制;三是完善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四是完善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