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主要从行政监察、土地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监督机构的方式,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我国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很严重,新出现的土地管理问题加大了土地监督的难度,土地监督制度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由于土地督察是一项新的制度,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研究较少,为了明确土地督察法律关系,规范土地督察行为,本文在参考实务部门一年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主要分析了土地督察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土地督察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本文的写作方法采用了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实证研究和归纳等多种研究方法,借鉴了一般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土地督察的特殊性和土地督察机构运行一年多来的经验,参考《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努力使土地督察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本文以土地管理体制中监督缺位为切入点,重点从土地督察目标、主体、客体、权力以及权力运行几个方面来研究我国土地督察法律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与行政监察、土地监督检查进行比较,指出正确处理土地督察与行政监察的关系;同时,严格划分土地督察和土地管理两者的权限,土地督察机构权力的行使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管理权。其次,从土地监督管理体制中监管缺位的角度论述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问题。最后,笔者分析指出土地督察制度建立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从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将国有土地的监督权从地方政府职权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土地督察主体。第二部分,笔者从土地督察目标、主体、客体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土地督察法律制度框架进行了研究。第一方面,阐述了土地督察的目标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督察的目标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国有土地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过分析将土地资源的保护确定为土地督察的上位目标。第二方面论述了土地督察主体,明确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指出土地督察主体应当独立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第三方面,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分析了土地督察客体的表现形式,将地方政府涉及中央权力和利益的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纳入到土地督察的范畴中来,其中主要是省级政府。另外,笔者认为不宜将土地督察范围扩大对房产的监督上来。第三部分,笔者对土地督察主体权力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析我国土地督察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在详述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权力结构,比较分析国外监督机构权力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督察机构现行的权力配置与所要监督的行政权力不相匹配,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权力过小,应当增加督察权内容,赋予土地督察机构违法确认权、适当的处罚权,完善备案权,强化督察权的强制力度。第四部分,笔者以土地督察的四个阶段为线索,论述了土地督察程序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发现机制、表明身份和回避制度、集体和书面决定制度、纠正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指出我国现行土地督察程序立法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程序制度的立法建议,重点完善审核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并建议增加土地督察听证制度,将听证程序引入到土地督察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