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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的诚信契约,但是自罗马法以来,合同附随义务并未形成有机的体系和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只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由于人们尚未形成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系统认识,甚至脑海中还没有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存在,只是凭借自己内心的诚信观念去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日益广泛,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甚至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所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处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为“附随义务”。将合同附随义务具体的规定于成文法中,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潮流。然而在理论界,对于合同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区域。因此,笔者以为,对合同附随义务展开全面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与合同给付义务一起组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框架。合同内容的有限性和机械性决定了合同一般只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的、现实的合同给付义务作出规定,而合同附随义务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一种次要的、非自合同成立时产生的义务,即使思维缜密的合同当事人也难以洞察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全部内容且规定于合同之中,这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的发展中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必要补充,它对于全面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合同附随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全文一共由六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为线索,回顾了合同附随义务从古罗马法至今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部分论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并结合其相关法律特征进行了概括说明;第三部分通过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合同义务等相关概念的辨析,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几种类型,例如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暴2习主一厂厂二…、二二·V。~ 务、保护义务等;第五部分接着简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和主体,第六部分 最后探讨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分别阐明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 事贡任的性质、形式、构成要件及几种免责情形。同时本文还对目前学术界存 在的一些争议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