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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诗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蕴藏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代表了中国古典文学的最高美学成就。唐诗作为中国古典诗歌发展的高峰之一,有其独具的美学品质,本文从形式美和非形式美两个角度例证唐诗的美学特质。格律诗在唐朝发展到极致,具备了严格而完善的规则系统。唐诗的形式美主要表现为生韵律(平仄和押韵)和对仗(字数对等,结构相同,词性一致,平仄基本相同,字面不重复)。非形式美则主要表现为诗人在诗中构建的意境美。因此从美学角度探索唐诗的英译本身就是一种必需。诗歌翻译,不仅有传达语言信息的功能,更要把原作的艺术美传达出来,使读者在读译文的时候,不仅仅是获得原文的信息,还能像读原作一样得到启发、感动和美的享受。本文将从翻译美学角度对唐诗英译中译者(审美主体)与原文本(审美客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回顾了中西方传统的美学观点,论述了中西方美学的发展和演变。然后详细阐述了翻译美学中主要涉及的两个基本要素: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翻译的审美主体(简称TAS)就是翻译者。(刘宓庆;2005:86)翻译的审美客体(TAO)就是译者所要加工的原文。(刘宓庆;2005:168)在本文中即是唐诗。审美客体的审美构成涵盖原文所有的一切美学要素,分文形式系统和非形式系统。这两个系统所包含的一切形态的美都是我们的审美对象,有待我们在翻译中转化再现给译文读者。审美主体有两个基本属性:客观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客观制约性是使翻译不同于一般写作,也不同于文艺创作的基本因素。可以说,没有客观制约性也就没有翻译学。(刘宓庆;2005:169)主观能动性是审美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及对审美潜质的高度启动,激发能力。(刘宓庆;2005:17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就是译者主体性的发挥。译者主体性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能动性。(查明建,田雨,2003:1; my translation)在翻译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关系,对于诗歌翻译,尤其是唐诗的英译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一些古典诗歌英译案例从语音美、词汇美、句式美及意境在译文中的再现几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应该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审美客体所包含的一切美学要素是审美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和客观依据,而审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超越语言形式、文化等障碍,传达不同语言文化的美提供了可能。一味的忠实于原文,这样的译文只是传达了原文的语言信息,忽略了传达诗歌独具的美学特质,不能带给译文读者像读原文一样的美的享受。而过分强调译者的创造性,也只会导致一篇与原作面目全非的译文,即使能带给读者美的享受,这种美与原作的美也是大相径庭的。最后,对本文进行了总结,指出了该论文的创造性及有待改进之处,本文希望能以此为今后的美学翻译研究及实践作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