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权利要求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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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代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已然成为拉动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计算机领域的研究开发作为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也逐渐显示其重要作用,并随着软件研究开发的日趋完善,各种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下文称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软件相关的发明是针对技术问题,使用技术手段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则可以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并对该类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如何撰写做了专门规定。针对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笔者引出了两个问题:一、如何界定本案系争权利要求,是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还是《专利审查指南》中专门规定的装置权利要求;二、如何认定系争权利要求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以及如何进一步对其解释。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并对该案判决作简要分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系争权利要求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并且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明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也无法确定装置本身的具体实施方式,于是认定系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对判决的分析,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系争权利要求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判定依据不同。针对第一个问题,第二部分第一节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研究。软件相关的发明本质上是一种方法发明,方法权利要求是最符合该类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专利审查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的同时增加相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或者装置权利要求,并规定装置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与计算机程序每个步骤一一对应的形式或者与相应方法权利要求每个步骤一一对应的形式撰写,此处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不应理解为通过硬件结构实现。装置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应当公开相应的计算机程序是如何实现的,因此其说明书必须公开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具体步骤、主要流程图。对硬件进行改变的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公开硬件结构。装置权利要求是否包含硬件结构,或者说对硬件结构进行改变的该类发明是否属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专利审查指南》没有给出明确界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研究人员的意见和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文意理解,装置权利要求不包含硬件的改变。装置权利要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说明书是否应当公开执行该方法的装置的硬件结构?在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似乎将此处的装置作为一种实体装置来看。通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此处的装置是一个“虚拟”的装置,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计算机程序具体步骤、主要流程图来认定。结合装置权利要求本身的实质,发明的创新点主要在方法上,硬件结构并没有创新,法院对该类专利的认定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持一致。通过对相关申请案例的分析,装置权利要求在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中大量存在。通过对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系争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分析,此处的权利要求即为装置权利要求。针对第二个问题,第二部分第二节对装置权利要求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对其解释进行分析。装置权利要求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举出相应的案例,以“配置为”表述的技术特征有可能是功能性技术特征,要进一步确定其是否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例外情况。通过对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来看,二审法院对功能技术特征的界定上加入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文件不能确定的技术特征”,使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定义理论上更加完善,其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更为合理。进一步对装置权利要求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进行分析。装置权利要求虽然在申请阶段是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但基于《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性质,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没有必须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进行审判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解释。如何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认定装置权利要求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本部分第一节可知,应当通过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步骤、主要流程图来认定。在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似乎要求只有公开相应的硬件结构,才能实现相应的功能性技术特征,不符合该类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本质。美国法院在认定该类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时认为说明书应当公开相应的算法,硬件结构的公开既非必要,也非充分。从装置权利要求本身的性质出发我国法院应当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计算机程序步骤、程序流程图来认定此处的具体实施方式。第三部分对诺基亚诉华勤通讯案引出的问题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对司法审判提出建议: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有必要分析系争权利要求是否为装置权利要求,从而从本质上了解此处的装置并非实体装置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虚拟”装置。二、在对装置权利要求的功能性技术特征适用《解释》第四条规定进行解释的时候,对第四条规定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具体实施步骤、主要流程图,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具体实施步骤、主要流程图无需创造性劳动实现相应的功能来认定。三、从缩短诉讼流程、增加专利透明度的角度考虑建议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一、《专利审查指南》中应当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进行准确界定,并包含:该类发明不能包含改进的硬件或者该类发明独立于具体的实体硬件的意思。二、对硬件进行改变的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专利审查指南》应当进行特别规定,从而方便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改进硬件的结构进行审查,也有助于法院在审查权利要求的时候直接明了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硬件结构的改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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