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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终身监禁问题的研究,无论是过去和当下,亦或是国外和国内,研究者都不在少数,也有很多的学术成果。其视角一般都集中在终身监禁制度和死刑制度的关系,以及在死刑的废止问题上终身监禁制度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等等。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其中第44条规定的对于判处死缓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罪犯适用终身监禁,同时不得假释和减刑的内容,再次引发了理论界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热议。支持者认为此次刑法将终身监禁制度加入到刑罚体系中,对于完善我国现存刑罚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发挥其在我国死刑废止历程中的作用都将有重要的意义。学者指出我国的刑罚体系存在着"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结构缺陷。一方面,减刑和假释制度的存在,使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也有最终只服刑二十五年的可能;而另一方面,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却没有被废除,因此从总体上理解刑罚体系的确会有上述的问题。因此,将终身监禁制度加入到刑罚体系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然而质疑者则指出,将终身监禁制度规定在刑罚体系中并不具有正当性,同时将该制度仅仅规定在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的死缓犯的范围内也并不具有合理性。其进一步指出,从《刑法修正案(九)》将终身监禁制度限制在第383条的贪污受贿犯罪中而非刑法总则的刑罚论中,再结合我国当前的反腐总体趋势来看,终身监禁制度更多的是立法者对贪污受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工具,很难上升到修正我国刑罚结构缺陷的高度。而且单单从修正案中的一个条文改变就做出终身监禁可以优化我国刑罚结构问题的判断尚为勉强。总则内容的适用具有一般性,其改变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的立法动作也应当更加慎重和严谨,因此难以确定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些对终身监禁制度所存在的理解和分歧为笔者对终身监禁问题开展研究打下了基础,文章中也将随着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分析的深入,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材料提出自己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理解和观点。笔者对于终身监禁问题的分析视角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终身监禁的一般概述来展开。对概念的界定是理解和分析终身监禁问题的基础。因此,笔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就终身监禁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目前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来进行界定和分析,为进一步的属性分析奠定基础。在对终身监禁的概念界定明确之后,笔者尝试结合理论界的研究论述,探究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和其是否属于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两个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运用比较研究的法律方法,通过对外国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外国终身监禁的分类、外国用终身监禁制度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实践等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终身监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宝贵实践经验。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刑罚结构问题,将外国实践中的经验加以有机结合,通过终身监禁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现有刑罚结构的优化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法律适用和执行的角度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分析。终身监禁制度的优劣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适用和执行才可以逐步显现出来。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也开始逐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和执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就尤为迫切。《刑法修正案(九)》在适用的过程中无疑会遇到刑法的溯及力以及终身监禁适用对象的问题,因而论文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考虑到修正案对终身监禁的规定,有关执行问题也值得探究,如何优化监狱系统的管理的问题以及如何平衡立法的公正性和执行过程中的成本之间的矛盾,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及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思考。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提出了如下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建议:应当将终身监禁设置为法定刑种;扩大终身监禁的对象范围;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刑罚加以设置。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展开的,主要关注终身监禁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以期该制度能够在死刑废止以及我国刑罚体系的优化上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