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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对外的商业活动以及对内的公司事务中,随时都面临着无法预见的风险。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不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深切影响着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普通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加强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加重了他们未尽责履行义务时的责任。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业务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即使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再为审慎细心,也难以完全避免决策失误,从而对利益相关主体造成损失。单方面地强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不是明智之举,这样很容易挫伤他们经营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百害而无一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应运而生。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处于发展与健全阶段,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的研究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概述,这一部分界定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同时简述了对研究董事责任保险极为重要的董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分析与积极意义,主要分析在董事责任保险引入我国之前,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引出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以及引入后可能带来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之后出现的水土不服状况与存在的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社会各方面不适合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观念意识,比如公司和董事对于责任风险不够重视,我国社会大众对于保险的本能抵触,对董事责任保险的认识有偏差,董事责任保险所依存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设置的不合理;第四部分为基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策略,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还需要结合国情修正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并且在认定董事民事责任时引入经营判断原则,最后是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