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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主要交易模式,影响着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层面,是各国法律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利用数据电讯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更因其与传统合同在订立合同方面的许多不同,对传统合同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世界各国相继调整现有法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之时,我国的电子合同立法仍尚付阙如,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相关课题进行研讨。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与生效关键在要约与承诺问题,所以,本文结合大陆与英美法系对要约与承诺要件的不同理解,兼顾电子交易的特征,提出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应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并指出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撤回,应以允许撤回为原则;同时对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电子承诺与“收到告知”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方面,本文对电子合同成立涉及的发件人、收件人进行了定义,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定位、缔约能力、行为法律后果及电子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以“到达生效”为原则,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应以收件人的“营业地”、“最密切联系地”为标准。另外,对于电子合同的形式,因其有别于传统合同形式的一般要求,所以对其引起的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法律承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为电子合同成立共同营造“软环境”的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问题,本文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定义,介绍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程序及相互关系,并提出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效力认定的立法途径。 对电子合同订立涉及的以上问题做一深入探讨后,本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存在的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成立、电子签名、电子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采用“破”“立”结合的方法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建议。 总之,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行法、尤其对传统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产生了观念上的冲击。该问题的解决,将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的需要,产生极大的法律价值。电子商务作为崭新的交易形式,其前景广阔,将以不争的事实促进人类文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