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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犯罪形式的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相继将持有型犯罪入罪。1990年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我国首个持有型犯罪。2011年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规定了一个持有型犯罪,即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到现在为止,我国刑法中已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持有型犯罪体系,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持有型犯罪的入罪,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法网、堵截犯罪的发生,对于打击持有型犯罪的先行犯罪和接续犯罪都有很大意义。持有型犯罪与其他的犯罪形式相比,具有其独有的特征。从犯罪构成来看,仅有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保持了原貌。学理上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特征以及行为,但是对主观方面的研究较少且存在很多的争议。其中,争议最多的有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认定持有型犯罪是否以主观方面为必要,也就是关于持有型犯罪是否应当适用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理论的争论;第二,如果主观方面是认定持有型犯罪的为必备要件,那么其主观罪过是否包括过失,而故意是否又包括了间接故意;第三,如果主观方面是认定持有型犯罪的必备要件,“明知”是否是持有故意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对理论与实践中本类犯罪的认定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就持有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除了引言和结论两部分,本文共分为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概述。在这一部分中对持有型犯罪从三个方面进行粗略的概述,首先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要想定义持有型犯罪的概念需要从五个方面来着手:持有的含义、持有的性质、持有的对象、持有的形态和持有的心态。搞清楚这五个问题,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就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其次是对持有型犯罪特征的总结,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进行特征的分析。最后从根本原因和刑事政策这两方面分析立法者将持有行为入罪的原因。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很多刑法学者对于持有型犯罪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有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持有型犯罪应当适用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理论,认定犯罪的时候不必考虑主观要件。在对持有犯罪主观罪过进行论述前,在这一部分先对本类犯罪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做详尽的论述。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的认定以主观要件为必要,并从主客观相一致、总则管分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目的这五个方面对原因进行阐释。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由罪过、目的、动机等部分构成。在我国刑法,主观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目的与动机不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本文认为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必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动机。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只能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这个部分对持有故意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说明,认识因素又从“明知”、“违法性认识”和“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最后,对持有故意在证明时如何推定进行详尽的分析。第四部分:几种典型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中,公认的持有型犯罪共有十一种。但是,本文在这一部分中,仅对比较典型的三种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一个是立法与实践时间最长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本罪也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第二个是在持有型犯罪中地位比较独特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很多人将本罪与其他的持有型犯罪区别,单独列为“拒不说明型”的持有型犯罪。并且,本罪也是持有型犯罪中争议最多、争议最广的。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定刑的协调、主观方面和证明责任都是理论界争议的问题。最后一个是刑法修正案(八)最新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有很多问题都还不明晰,本文仅对其主观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本罪的理论丰富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