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话题。城市要发展,人民的居住条件要改善,对旧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是必由之路。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私权利保护没有给予有效的重视,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没有理清,对于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没有确定性的可操作性的指引,导致了大量的拆迁社会问题的出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社会问题的产生有很多种原因,法律原因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即法律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发挥有效的规范引导作用。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和《宪法》、《物权法》的基本理念相悖,已经被人们所诟病,而被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订。所以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探讨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首先,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在房屋拆与不拆问题上无决定权和知情权,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于“公共利益”问题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费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拆迁评估机构不能有效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再次,政府社会公信力下降。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往往缺乏决策的科学性,某些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出现权利寻租情况,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情况。再次,被拆迁人的权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现有立法的职权立法模式导致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往往无法得到预期效果。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制度原因,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对私权保护的认识不够深入。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私权在我国的理论及实务领域都没有得到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私权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权利形态,并逐渐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重视。从私权的结构上看,私权的四要素可被抽象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行为、权利所约束的人。由此可见,与私权保护有关的约束主体及自制行为天然是私权的内涵要素结构的一部分,所以对房屋私权的保护被天然地蕴涵在私权的法理中。从私权的层次上看,私权分为核心的“元权利”、“辅助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三个层次,构成私权的整体逻辑架构。在法律制度构建时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私权制度不完整,尤其是缺少了救济制度时,则使私权中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的内在涵义受到根本削弱。私权与公权看似截然相反此消彼长,实则具有密切关系。公权服务于私权社会,私权是公权的本源,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捍卫和发展私权,没有了私权利,公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历史的实践表明,公权与私权永远处于博弈之中,保护私权的重要着眼点就在于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侵害。这一点对于理顺城市房屋拆迁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寻找解决其中症结的途径,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在法律上探究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在立法理念上对民众的幸福重视的不够,在立法原则中没有将私权保护作为主导原则,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其一,应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理念;其二,应当将私权保护原则作为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主导原则;其三,应当重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确立正确的拆迁征收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改变拆迁中的混乱局面,建立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拆迁程序,完善拆迁救济制度,使整个的拆迁活动符合法治要求,维护广大民众的私权。本文共分六大部分,在整体脉络上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章引言提出问题,概述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概括阐释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介绍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发展历程,并陈述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有必要进行修订。第三章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并分析了私权和公权的关系,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四章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众多法律问题的原因,其中既有立法理念和私权保护上的缺失,又有具体制度层面上的问题。第五章借鉴了外国在财产征收方面的立法体例,通过与美国、德国、日本的比较,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完善提供依据。第六章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思路与措施。应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理念;应当将私权保护原则作为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主导原则;应当重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确立正确的拆迁征收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改变拆迁中的混乱局面,建立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拆迁程序,完善拆迁补偿、房产评估等制度,完善拆迁救济制度,使整个拆迁活动符合法治要求,维护广大民众的私权。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研究以私权利保护为核心,同时参考学者们从行政法、宪法角度的研究成果,综合各种理论,尤其侧重于私权利保护的民法理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价值分析方法,多维方法的运用以期达到论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终得到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