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廉洁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公开透明原则,此后陆续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但其中仍有一些问题存在,这既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我国正在谈判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中的透明度要求。本文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我国现有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立法规定,其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在研究了 GPA及美国(为GPA成员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的基础上,就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在该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概述。首先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其次,阐明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组成,其理论基础为公民的知情权。最后,指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能增加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且对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监督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为GPA和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该部分首先分析了 GPA对参加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指出GPA对参加方的原则性要求为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具体要求体现在GPA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公开义务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公开渠道以及公开的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其次,研究了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对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后,总结了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现状分析。首先,梳理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具体涉及《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中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从公开主体、公开的范围、公开信息的内容具体要求、公开渠道、公开期限、监督和法律责任六方面进行了梳理分析,特别是对法律法规类信息、采购项目类信息和监管处罚类信息这三类采购信息中后两类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其次,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文中分别选取了国家级、西部欠发达省份的省级和东部发达省份省级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对这些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类、采购项目类和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最后,指出了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一致、发布媒体不统一、监管主体规定不统一、采购项目类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以及监管处罚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第五部分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改进建议。具体建议包括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则;统一信息发布媒体及行政监管主体;加强对采购项目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完善监管处罚类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对GPA和美国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对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践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