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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维护夫妻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房产无疑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物质保障。随着我国各地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产的价值不断攀升,无论是结婚时房屋产权的归属还是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配,都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问题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房产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上。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又一次引发了社会热议。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房屋的归属问题的界定,主要是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主要标准进行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忽视了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具有强烈伦理性的法律关系的特征,没有关注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特殊意义。另一方面使得婚姻关系中房屋产权属于一方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与我国《婚姻法》所持的以夫妻共有财产制为主要原则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同时也忽视了非产权方的相关利益的保护。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拟以保护非产权方的利益为视角,梳理分析我国目前婚姻关系中房产归属的争议,同时在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住所制度。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出现的婚姻房产归属争议的产生原因。首先指出产生争议的实质是婚姻关系的伦理性与物权关系的财产性之间的冲突。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分偏重对婚姻房产的财产性关注,而对于其人身性的保护不够。其次分析了保护非产权方利益的意义,认为目前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制度不足以对非产权方的利益保护问题。最后提出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专门解决保护非产权方的利益。第二部分主要对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首先针对房产归属问题,比较了《婚姻法》和相关的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异同,对不同时期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接着对于这些不同的规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内容上和效力上都有矛盾和冲突。认为通过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这样的“头痛医头,脚头医脚”的方式不能够对非产权方的利益提供完整的保护。第三部分是比较法分析。首先说明了建立婚姻住所制度的意义,并将婚姻住所制度与自然人住所制度进行了比较。接着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对于婚姻住所制度的规定。着重比较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此问题的不同规定。在比较法的基础上,为建立我国的婚姻住所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经验。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在前文的基础上,此部分主要对建立我国的婚姻住所制度提出了设想和建议。首先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婚姻住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应当借鉴以法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建立统一的婚姻住所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包括婚姻住所的确定以及婚姻住所与我国的自然人住所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婚姻住所制度中非产权方的权利和权利的限制问题、婚姻住所上的非产权方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离婚后非产权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照搬照抄外国立法,而是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和社会实际进行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