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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在无力偿债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估价、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不直接进行清算,而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各国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本国的破产法。 我国现行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的,制定的目的只是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可以说是经济改革的一个附属产品。该法存在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体系设置不够科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目前国内已经提出修改现行法的主张,许多学者就完善破产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一般是就某项制度或者某个问题的解决而言。本文具体介绍了破产法中几项具体制度的立法缺陷,引入目前学者就相关问题的主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对这些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