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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国内对WTO相关法律文件的关注和研究越来越广泛。《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是WTO诸边贸易协议之一。笔者基于政府采购中心的本职工作,对此课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兴起发展阶段,在探索和前进中不断完善。自《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行,《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行以来,全国各级财政系统逐步开始建立单独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并使其在职能设置上成为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互独立、不相隶属的部门,逐步构建了自上而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框架。加入GPA,无疑对我国现行的正在发展中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国内关于政府采购的立法、现行操作流程、采购政策目标等等,与GPA扩大自由贸易、促进采购经济性和效率、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等的宗旨和目标还是有不统一不适应之处的。笔者着眼于GPA和我国政府采购现状,试图探讨加入GPA对我国国内政府采购立法及制度环境的影响,并在本篇论文中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制度概述。本部分探讨了政府采购制度产生发展过程,以及GPA的产生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评述。本部分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不足。第三部分、欧美发达国家加入GPA之立法现状。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入GPA的态度、GPA对其国内法制规则带来的影响作了探讨,研究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境况之影响。作为本文的重点,探讨了我国加入GPA面临的机遇和挑战,GPA和我国法律对接的有利因素,GPA将给我国国内法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加入GPA谈判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