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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主体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据了大壁江山,其也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具有适应能力强的特点,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了独特的优势。中小企业为解决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原材料和人力资本价格的不断上涨,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融资瓶颈。而由于其自身规模小、可抵押物缺乏和信用不高等特性,使其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仅凭借自身的力量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促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适时出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指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资格并登记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或者履约行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信用资产机构。1993年我国第一家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来,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获得了20年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规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信用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缺乏,使得信用担保机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风险控制能力差,甚至违法经营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从源头解决信用担保机构质量的参差不齐,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进入市场的安全性。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时间不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法律规范缺失、监管主体不明、担保机构设立和担保业务准入的困境。第一,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是法律的缺位和规章的混乱,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无法可依;第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第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金规定不合理,且出资时间没有限制。缺乏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增加信用担保机构运营风险。信用担保机构的救济途径缺乏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第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存在业务品种单一和银企合作受限的困境,不利于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因此,为了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规范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和促进建立信用担保监管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提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位阶,衔接各类规章,使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有法可依;第二,确立统一的准入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其救济和法律责任,包括完善资本注册金制度、制定从业人员标准、申请主体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第四,从完善担保业务品种和促进银企合作两个方面来解决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