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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中较为复杂和难于处理的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国际上通常所指或关注的投资争议即是这类争议,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既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基于投资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又包括基于国际投资协定而发生的争议。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激增导致由国际投资协定引发的投资争议急剧增加。而晚近东道国通过国际投资协定同意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作法的流行,使得投资者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发动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蔚然成风。与一般的仲裁不同,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机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争议点,仲裁庭对相关投资规则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投资法规则的发展。因此本论文以国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争议或区域性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争议而提起的仲裁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案例为基础,以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为主线,关注投资者-国家仲裁纠纷中的管辖权争议和主要实体争议焦点问题处理的分歧和动向,剖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对国际投资领域中一些投资规则及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新发展的影响,并从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又是重要的资本输出国的现状,对我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提出参考意见,力求获得对我国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维护和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双赢。论文全文分为五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基本理论,首先从国际投资协定的性质、种类、核心内容对国际投资协定进行界定,其次对国际投资协定争议进行界定,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的形式、解决方式、法律关系、争议的基本内容,确定论文的研究基点是投资者-东道国间依投资协定的仲裁,并进一步界定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的性质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混合仲裁。在本章中指出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搭建了论文的主体框架。第二章到第五章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的主要程序问题和晚近的实体争议焦点。第二章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首先介绍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的管辖机构;其次分别就ICSID、ICC、UNCITRAL特设仲裁庭等主要管辖机构的管辖条件和管辖权确定、运作特点进行分析;再次就争议性质、可适用的国际投资协定之存在及仲裁合意分析仲裁管辖的依据,说明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的基础是国际法;最后针对仲裁实践中的管辖权异议,归纳说明主要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主要通过案例评述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对适格投资者国籍的界定、对投资定义的发展;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的当地救济规则,着重说明当地救济与终局性要求、与“岔路口条款”的解释适用关系;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论证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三章主要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特殊性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程序法和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实体法。重点在于对各个仲裁管辖机构在仲裁法律适用上的比较,说明仲裁地法律、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国内法在不同仲裁机构实践中的地位或作用的不同,并从其法律适用上回应说明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的性质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混合仲裁。第四章关注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的实体争议焦点问题。首先介绍评价国际投资协定仲裁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问题,从分析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起源开始,对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含义的理论分歧和作用进行评析。进而分析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探讨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适用中的焦点问题,介绍并评析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并分析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间接征收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仲裁案例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从直接征收的争议到间接征收争议的发展,说明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中征收问题的新动向,分析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第五章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的监督与执行程序中,结合投资仲裁案例,分析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并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重点说明ICSID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承认与执行,同时结合《纽约公约》说明ICSID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