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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首创于1954年的香港立信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集融资与销售为一体,既解决了开发商的部分资金来源,又满足了房屋买受人的预期利益,达到了市场交易中的“双赢”。然而,因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以将来存在的房屋为标的,预购人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对商品房信息的掌握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开发商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运用虚假广告、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手段对预购人权益进行肆意侵害。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就买受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论证商品房预售调整法律的交叉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展开论述,就如何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保护买受人利益、促进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有序正常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论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及国内研究现状,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提出了商品房预售中如何有效保护买受人利益的中心议题。’第二部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与买受人利益保护”,是论文的分析问题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国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利益保护不力的原因;其次从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物权法》角度,分析了买受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具体制度;再次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了商品房预售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最后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对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分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限定条件和预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为有效保护买受人了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买受人利益保护角度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为论文的解决问题部分。针对我国法律体系中买受人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在介绍西方国家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保护买受人利益作法的基础上,从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抵押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建议,并探讨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管理职责,以充分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