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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把双刃剑,既能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给企业或社会带来更大的利润,又可能因为合并使得企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从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都将企业合并规制制度视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但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当地的经济、政治因素的不同,往往采用不同的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我国虽然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禁止企业合并的具体标准的阐述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确定企业合并的经济理论基础、分析方法和具体标准的比较,探索出确定企业合并标准的内在规律及发展趋势,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包括绪言和正文四章。绪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及写作的目的和方法。
第一章: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这部分主要阐述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并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介绍了确定企业合并标准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美国与欧盟对企业合并标准的分析方法。这部分分别介绍了欧盟与美国界定企业合并标准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的分析方法以及其他与合并有关的经济理论。文中对二者的分析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并从中找出它们的差异与趋同,为我国确定企业合并标准的分析方法提供了帮助。
第三章:美国与欧盟禁止企业合并的标准。该部分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分别阐述了欧盟与美国不同时期禁止企业合并的具体标准,如欧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及“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美国的“限制贸易或商业以及意图实现垄断”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及“效率化”标准,并找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与趋同。
第四章:欧美企业合并审查标准与方法对中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对欧盟与美国审查企业合并的分析方法和禁止合并法律标准的对比,就完善中国的企业合并审查提出了个人思考:第一,选择SSNIP界定法确定相关市场;第二,确定以市场份额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第三,综合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确定禁止企业合并的标准:第四,选择以实质性减少竞争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