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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民法代位权制度和财产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保险代位权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相关第三人利益纠结时,能把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的补偿原则结合起来,依法实现利益平衡的有效工具。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权制度。实事求是地讲,我国法律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更深入的研究,相关法律运用当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试图把握保险代位权的内涵,明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及限制,研讨保险代位权下正义与效率的博弈问题。以期能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从保险金是否损益相抵入手,分析保险代位权在两大法系的性质以及这一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从这一影响中,可以看出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而这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权概述。首先通过对保险代位权的内涵与特征的介绍,使我们对保险代位权有一个感性认识;其次,通过对保险中的损益是否能相抵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各自做法,从而引出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最后阐述了两大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性质的不同理解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同影响。第二部分,保险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这一部分分析了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条件,对保险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关重要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剖析。当然,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本部分的最后详细阐述了如何限制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问题。第三部分,保险代位权下正义与效率的博弈。正如“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一样,保险代位权中也存在如何实现正义与效率的平衡这一问题。笔者分两节具体阐述保险代位权中正义与效率的问题,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