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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公司的营利性不仅指公司自身的盈利,而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营利的特殊内容。公司的营利性之中蕴含着股东的营利性。股东分红权保障股东营利性的实现,是股东权的核心。在股东分红权的实现形式方面,有现金分红、实物分红、股份分红等多种分红方式。在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发布的过程中,由于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实物分红”回馈股东的方案,实物分红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种分红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未有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论文以实物分红为研究对象,探讨实物分红对于实现股东分红权的重要意义。首先,明确界定实物分红的概念,对南方食品、量子高科、人福医药的实物分红方案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实物分红的优点与弊端。其次,将实物分红与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现金分红进行对比,在对比的基础上分析实物分红对于股东分红权实现的重要意义。最后,从实物分红应当遵循的原则、实物分红的适用范围、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等方面,讨论实物分红的法律规制问题。实物分红是以实物代替现金的一种分红行为,是公司给予股东的选择权。通过对实物分红的利弊分析,实物分红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分红方式,有其存在必要性。当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公司根本没有可以用于分红的现金之时,实物分红能够有效保障股东分红权的实现。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为主,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同时将实物分红作为现金分红的必要补充和辅助方式。实物分红作为一种特殊的股利支付方式,不完全等同于现金分红,也不能完全代替现金分红。在肯定实物分红价值的同时,应当对实物分红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以防止公司利用实物分红规避现金分红,损害股东利益。实物分红应当遵循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在实质要件方面,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实物分红: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高,实现连年现金分红且股息率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分红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现金支付能力较低,无力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在程序要件方面,实施实物分红须经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履行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希望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能够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实物分红保障股东分红权实现的重要价值,引导公司完善分红制度,实施规范化的实物分红。同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强制分派股利之诉,完善股东分红权救济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股东分红权的实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