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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自1979年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引进招投标制度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迅速,招投标资金总量不断增加,招投标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部门领域不断拓展。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建立的背景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在全球经济与法律一体化、网络化、电子化的冲击面前,在先进国家和地区招投标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趋势面前,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市场经济实践。目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开始研究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在网上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文从对比研究分析西方主要国家(地区)和我国招投标实践发展及招投标法律制度演进入手,首先简要回顾了招投标产生的历史,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招投标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定标的法律性质,总结了招投标活动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竞价的一次性和竞争性等四个方面的特点。其次介绍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国家和以欧盟为代表的世界主要组织比较成熟的招投标制度体系,分析了国外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新动向。从对比研究的角度,讨论了国外招投标制度中对公共采购实行强制性招标;在法律规定中体现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的原则;对本国产品和企业加以保护;招标采购的方法灵活多样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再次,分析研究了我国招投标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三个阶段,介绍了构成我国招投标制度体系的三个层次,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我国招投标制度中的实体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不够协调统一、个别具体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招标方式较为单一、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法律责任设置不够科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在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方面,主要研究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在《招标投标法》个别法律条文存在瑕疵方面,主要研究分析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和法律规定的条文不够严谨规范的问题。在招标方式方面,主要研究分析了招标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在质疑与投诉制度方面,主要研究分析了《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程序、质疑与投诉的主体范围偏窄的问题。在有关法律责任方面,主要研究分析了经济罚罚则未能体现重重轻轻的原则、资格罚的适用不够完备的问题。在简要分析了招投标自身固有的缺陷、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影响、立法技术原因和立法体制原因等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四个方面主要原因后,本文重点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深入思考,逐一详细探讨了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对策。关于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了借助于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力求达到有机统一的对策。关于《招标投标法》个别法律条文存在瑕疵问题,本文提出了尽快制定《实施条例》,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修订完善的对策,并针对《招标投标法》一些具体条文提出了明确的完善和修改意见。关于招标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可以考虑与《政府采购法》相衔接,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招标方式增加进去的对策。关于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本文从设立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社会参与质疑与投诉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个人见解。其中设立社会参与机制和奖金奖励制度,是个人比较富有创新性的观点。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本文从强化对招投标参与人的经济处罚;扩大资格罚的适用特别是推广不良记录做法、建立竞标者信用登记制度、建立招标方直接责任人终身负责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其中强化对招投标参与人的经济处罚是个人较为富有创新性的观点。本文最后阐明:随着招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促进公平竞争,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