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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的长河中,劳动基准法可谓是促成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并自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主导力量。在英国为代表的“工厂法”时代之后,劳动基准法的覆盖面逐步扩宽,而由于设定了劳动条件最低标准,劳动者生存权之保障有了稳定的基础。在由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构成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中,劳动基准法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然而劳动基准法仅是设定劳动条件的警戒线,要改善、提高劳动条件尚须依赖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与雇主讨价还价、充分协商,但雇主实力明显强于劳动者,因此,为了展开平等的对论,使劳动关系当事人充分表达“自由意志”,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法在各国倍受青睐。 在当代,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成为劳动法领域的重心,未来也将沿着这一趋势。如此一来,一个新课题就浮现在我们面前,即随着劳动法体系其他部分的膨胀,劳动基准法在当今社会是否会走向“衰落”,在新形势下如何对其进行定位,又能借助其哪些因素来鸟瞰、确定其未来的趋势呢?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关系正呈现放松管制的趋势,我国劳动基准法对此将如何回应?又如何坚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一系列问题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触一发而动全身,其解答需要将视线回归到劳动基准法本身,展开全面、精准的分析。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下,本文通过对劳动基准法历史的梳理,探讨了劳动基准法的基本理论,厘清了中国语境下劳动基准法的现状、挑战以及问题,并就劳动基准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完善途径提出管见。 本文除绪言之外,一共分6章,可概括为四个部分。 绪言即本文的导论,从国内观察和国际观察两方面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指出了可能的创新以及不足。 第一部分是劳动基准法的基础理论,即本文的第1章和第2章,主要从劳动基准法的概念入手,在梳理劳动基准法历史进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劳动基准法应有的理念,并针对劳动基准法的性质、效力、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1章劳动基准法之探源:概念、发展和理念。厘清研究对象的概念是研究的前提,鉴于学界对劳动基准法范畴的认识不同,本文第一节劳动基准法的界定,首先分析了劳动基准的涵义,针对劳动标准和劳动基准的混同使用,比较了二者的差别,指出劳动标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劳动基准是最低的劳动标准,更能准确表达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劳动条件最低界限的涵义。其次,针对劳动基准法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指出我国语境下的劳动基准法不同于日本、台湾地区所采用的广义劳动基准法,应当采取狭义理解。第二节探讨了劳动基准法的发展历程,指出劳动基准法的产生、发展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工人运动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在社会观念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转向中,国家干预因素逐渐渗入到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劳动基准法也因此得以发展;而国际劳动标准对包括人权、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制,对劳动基准法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第三节,从劳动基准与生存权、劳动基准与劳动权、劳动基准与社会正义、平等三方面分析了劳动基准法应有的理念。 第2章劳动基准法之本体:性质、效力和体系。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如何发挥劳动条件基准的功能,取决于劳动基准法的性质和效力。第一节劳动基准法的性质,归纳了劳动基准法的性质主要有:第一,具有法定性;第二,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三,具有公法性;第四,具有替代性、最低保障性和补充性;第五,体现了实体法内容。第二节探讨了劳动基准法的效力理论。劳动基准法如何对劳动合同发挥作用,其效力为何,学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即反射效力说、公法效力直接私法转化效力说、第三法域直接效力说、劳动基准法义务直接效力说。在对不同的学说进行评价之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劳动基准法具有社会法范畴,但其中公法性质更为突出,因此分析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合同产生的直接效力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劳动基准义务,这是劳动者行使权利的基础。第三节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下的定位,分析了劳动基准法与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督法之间的关系。第四节劳动基准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构造,在分析各国所采的单一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劳动基准法采取的是统一立法模式。依据保障生存权的目的,不易扩大劳动基准法的范围,在内容构造上应当包括工资制度、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二部分是劳动基准法在全球化背景下所面临的时代挑战,即第3章劳动基准法之变量:全球化挑战。当代社会,经济全球化浪潮以不可逆转之势影响着世界经济和法律发展,劳动基准法也深受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国际劳工标准所面临的挑战;其次针对社会条款之争,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可能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的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下不应当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再次分析了社会责任运动和SA8000标准对各国的挑战。最后,针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劳动弹性化发展以及随之出现的放松管制趋势,在分析主要国家应对策略的基础上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放松管制是一个趋势,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权、雇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以及经济发展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结果,但放松管制只是适应弹性劳动关系发展而出现的对劳动关系的一种松绑,并非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在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劳动条件上,劳动基准法仍然加以保护,放松管制是存有“底限正义”、“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因此,在劳动基准方面的立法趋势不应放松而应加强,在提供当事人协商空间的基础上保有底限。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分析了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现状及问题,包括第4章和第5章。 第4章劳动基准法之运行:我国立法与实施状况。首先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基准法体系的发展历程,比较了现行劳动基准法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差异。法律发展的核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而在社会本身,因此,本文接着分析了我国劳动基准法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立法层面实施层面进行了评价。归纳起来,立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立法分散,欠缺体系化;立法效力位阶仍处于较低状态;立法存在超前性和滞后性;法律责任机制相对薄弱。实施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劳动监管机制的乏力和民众法律意识制约两大方面。 第5章劳动基准法之解析:我国劳动基准制度主要问题之观照。主要针对劳动基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惑。第一节工资制度。首先,针对学界和实务界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探讨了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从运行模式、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机制、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和参考因素、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最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保护对象已不仅仅限于最低工资,而是扩及到劳动者的全部应得工资,实践中问题较突出的是同工同酬、加班工资、欠薪支付保障等方面。第二节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首先,在工时方面结合现实情况,分析了在缩短工时、弹性工时、非全日制工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不足、休假权基准理论的模糊、休假制度上的滞后性、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分配、带薪年休假等方面分析了休息休假制度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劳动保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我国目前在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方面形势比较严重,2009年引起社会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突出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困境。 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及的劳动基准法面临的时代挑战和国内现状、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基准法的思考,即第6章劳动基准法之优化: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完善。首先提出了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发展总趋势: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基于国际劳工标准在劳动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加快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进度,借鉴国际劳工标准中劳动人权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创意,提高劳动基准水平,逐步缩小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差距,应当是未来我国劳动基准法努力的方向;第二,在放松管制趋势下,劳动法的回应不应当是降低或解除劳动保护的基准,而应是在统一基准外增加选择自由,满足劳动者重视劳动条件规范的自我决定以及多样化的选择自由的需求;第三,从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应当充分发挥集体合同法的功能,但就目前而言,加强劳动基准立法,守住劳动基准底限,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分别从我国劳动基准立法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实施论和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环境论三方面对完善我国劳动基准法提出了建议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