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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它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设立,为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性和受传统刑事理论的影响,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地理解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准确认定该罪,尤其是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湮灭罪证、罪迹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个疑难而且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本文结合贺某某等帮助毁灭证据一案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即本文所分析的案例为贺某某、罗某、秦某某、姜某帮助毁灭证据案。第二部分介绍了贺某某等帮助毁灭证据案的基本案情。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第四部分陈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分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帮助犯罪嫌疑人将其涉嫌犯罪的证据予以变更改造的行为属于“包庇”行为,而“包庇”行为本身就包括了为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帮助其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在内,因而涉嫌构成包庇罪;而审判机关则认为,在帮助毁灭证据罪设立之后,包庇罪的范围有所减小,原先不其恰当地解释在包庇罪中的帮助毁灭罪迹、罪证的行为显然应当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题中之义。故而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此部分为本文论述的重点。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就本案处理上的分歧意见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阐释:分歧意见的产生既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致疏漏的立法原因,也有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性的矛盾所产生的原因。接下来笔者重点论述了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理解,其具体包括:“帮助”的界定,“当事人”范围的厘定,“毁灭证据”的界定及本罪犯罪故意的认定和犯罪目的的考量。之后,笔者还详细论述了帮助毁灭证据罪与包庇罪之间的界限问题。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认为,既然新刑法设立了帮助毁灭证据罪,那么原来被包含于“包庇”行为之中的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应从包庇行为中独立分离出来。在司法实务中,对帮助犯罪人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最后,笔者对本文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从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角度分别进行阐述,并最终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