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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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过程,存在一个被忽视却非常重要的问题即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应该随案移送。根据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在于裁判者在接触到非法证据后很可能会产生预断、偏见,以至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形成主观臆断,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以该问题为研究重点,试图在不同诉讼阶段提出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后的移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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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过程,存在一个被忽视却非常重要的问题即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应该随案移送。根据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在于裁判者在接触到非法证据后很可能会产生预断、偏见,以至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形成主观臆断,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以该问题为研究重点,试图在不同诉讼阶段提出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后的移送方式,以期能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方式的规定,我国专家学者对此些规定的理论争议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对已排除非法证据的移送方式。第二部分提出在侦查阶段,为便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应将全部证据随案移送审查。此种移送方式既可以避免侦查机关截扣证据,也可避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落空。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不应随案移送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原因。首先是为了避免非法证据信息对法官、陪审员心证的不利影响。其次是避免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部分阐述了审前阶段依辩方申请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合理性。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也具有一定价值,为避免法官获取证据信息不足造成误判,辩方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在审前阶段申请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第五部分为本文尚待解决问题,即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如何处理?由于我国的一元法庭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程序,在庭审程序中由同一法官负责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如果辩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官的心证还是难以避免被非法证据污染,达不到非法证据在实质上被排除的效果。故本文最后对是否应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设立独立程序法官进行了适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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