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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五个方面来对我国的管制刑进行研究,首先是管制刑的概况,我国管制刑的雏形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的“管束”,它所具有的开放性、不予监禁等特点与今天的管制刑是很相似的。新中国成立后,管制被广泛的适用,但是使用之初管制带有明显的行政与刑罚的双重属性,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从此,管制作为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79和97刑法典中管制都是作为主刑的一种规定下来的。通过对管制刑定义要素的分析得出了管制刑的初步定义: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特征:不予关押、限制自由、社区处遇,并且研究了管制刑的适用条件和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其次,通过对管制刑实践中的实证分析,探求管制刑在现今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1、重刑思想作祟。2、刑事政策的取向。3、管制刑自身的缺陷。以及废止管制刑的几种观点:1、历史政治基础的改变。2、群众基础的丧失。3、管制刑影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4、惩罚性的不足。 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参考了与管制刑相似的国外其它限制自由刑尤其是社区服务令的发展和相关规定包括社区服务令概述、应用、成本和效益,通过横向对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主要是研究管制刑的功能和价值定位,通过研究刑罚的功能全面了解管制刑的一般功能和特有功能,包括剥夺功能、矫正功能、感化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补偿功能、鼓励功能和特有的稳定功能。管制刑的价值是在其制定、运行过程中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积极进步意义。包括经济价值、人道价值、符合行刑社会化的价值、自由价值和功利价值。 最后一部分,通过对管制刑特征、功能、价值、地位、国外限制自由刑的比较以及刑罚所发展的方向综合考虑阐述了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进而提出管制刑的问题解决不在于废止,而在于完善,在对管制刑自身缺陷进行分析后笔者提出了从三方面进行完善的观点,一、立法改革:1、管制刑适用范围的扩大。(1)吸纳一部分犯罪适用管制刑。(2)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