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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探究受托人义务法律化的制度基础及观念基础而入手,针对受托人的各项具体义务深入展开论述。主要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追溯各项受托人义务的的起源、发展,以探究其真正的内在价值,揭示受托人义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实质内涵;采用比较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评介国外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及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成功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规范,结合我国现行信托立法的内容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涉受托人义务的现实问题,予以借鉴吸收,讨论我国信托法之受托人义务规范完善的具体路径与方法。
文章除“导论”外,共分六章。
导论部分,重点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基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继受信托制度,信托法制建设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规范继受并本土化改造是我国信托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正确路径,而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法的核心内容的总体判断,本文以信托法之受托人义务为研究对象,以期致力于规范的信托基本法观念的引进,认真地学习和研究英美法之受托人义务制度的本质,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信托法制的现状,予以吸收和消化,促进信托制度在我国得以成功继受并进一步发展,真正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章“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分别从英美法系信托法和大陆法系信托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受托人义务法律化的制度基础,指出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是信托制度安全价值实现的基础。现代信托法之受托人制度设计,以“激励契约”为观念基础,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或道德风险为基本假设而展开。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分别管理义务等四个方面。
第二章“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的主要包括四项具体规则:一是受托人不得由信托谋利,包括禁止受托人取得信托利益、禁止受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地位和身份取得利益、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的信息获益;二是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包括禁止自我交易、不得与受益人交易、不得从事与信托同业竞争的交易;三是公平对待所有受益人;四是报告和说明信托管理情况。本章从英美及大陆法系各国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出发,对忠实义务的各项规则的起源、发展及其具体要求展开深入讨论,并分别指出了我国信托法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的不足,提出了使之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谨慎义务”。本章研究了美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谨慎义务的立法从移植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制度,到“谨慎人标准”,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而大陆法系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明确规定,大多是规定适用民法上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国信托法应采用谨慎投资人规则;应把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作为规范受托人管理信托和投资理论基础;应借鉴美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风险与收益平衡和多样化投资的义务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分别管理义务实质上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受托人义务上的反映。分别管理义务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分离和标识两个方面。信托财产的分离要求受托人应当设置账簿,准确记录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信托财产的标识要求建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它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
第五章“亲自管理义务”。传统信托法的“不得代理规则”要求受托人应亲力亲为去管理所信托财产,不得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英美等国信托法在“不得代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以外,都赋予了受托人一定的委托权,允许受托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委托第三人完成特定事项。我国信托立法应从明确授权受托人委托独立第三方处理专业性信托事务、明确对一般委托事项的限制性要求、代理协议条款的特别要求、共同受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情况的限制等儿个方面借鉴英美信托法的合理规定,对有关受托人亲自代理义务的规定予以完善。
第六章“受托人的责任”。本章讨论了受托人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救济方式、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及分摊和补偿等内容,并专门介绍了英美信托法的信托财产的追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