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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来讲,现代政治的核心主体是政党;从中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上来讲,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构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政党制度。这种政治背景使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聚焦于政党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行为的合法性;这也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诸多问题都化约为政党功能是否合法发挥的问题。在非法治形态中,政党行为的首要导向是其目标性,目标导向的后果一定无法摆脱政党权力的扩大,甚至会导致政党权力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情况。在法治形态中,政党必须受到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约束,政党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以法律为边界。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有必要深入探讨法治维度中政党功能发挥的理论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就该问题进行讨论:第一章,政党与政党功能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本章通过阐述“政党”与“政党功能”的基础理论,建构起本文的逻辑前提。首先,对本文所论及的“政党”作基本的性质界定。从静态角度提出目标性与组织性构成了政党的基本因素,而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明确的政党纲领、稳定的政党组织、合法的参政渠道、紧密的党政关系;从动态角度列举政党内部运行与外部运行的各种途径。其次,对本文所论及的“政党功能”作概念界析。从生物学的概念解读“功能”一词,可以发现“功能”具有两个来源,即功能主体的内在结构与其所处的外在环境。以此可以推导出两种类型的政党功能:源于政党组织本身的原生功能与源于外在环境的继生功能。在政党与法治互动过程中,两种功能体现出不同的作用与地位。原生功能由于其天然性,与外在环境的相互依赖程度较弱,因此其发挥并不必然采用法治途径。继生功能由于其后天性,是功能主体与外在环境互动的结果,因此其发挥对法治途径有极强的依赖性。本章的理论分析是全文论证的逻辑起点,对基本理论的再解读可以加强本文整体的逻辑衔接性。第二章,政党与法治的互动逻辑。本章从理论上分析政党与法治之间的互动逻辑,并考察该互动中政党功能的地位与作用。本章通过总结历史实践中的规律,洞察政党与法治两种不同政治现象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从辩证的视角来看,政党与法治存在双向互动关系,即相互促进的正向互动与相互制约的逆向互动。二者的正向互动根源于政党与法治在现代化过程中相互依赖的特征,具体的体现为法治构成政党发展的环境基础,而政党是法治发展与运行的核心主体。二者的逆向互动根源于政党与法治在范畴、来源、基础、目标、基点、取向等方面表现出的本质不同,具体的体现为法治是政党行为的制约规范,政党具有天然反抗法治的倾向。洞识政党与法治的互动逻辑,可以为本文考察法治维度中政党功能合法发挥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第三章,法治维度下政党功能的边界。本章从应然角度谈论法治状态下政党发挥功能的理想状态。在法治常态中,政党功能必然以法律作为底线边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政党功能。首先,在国家机构中,政党功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权限与程序参与权力运行过程,要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权力原则,不得以法律禁止或法律规定之外的途径发挥政党功能。其次,在社会动员中,政党要及时更新动员途径,善于利用新媒体渠道进行合法动员,同时要鼓励公民积极的参与选举、意见表达、监督权力,以合法途径动员公民的参政热情。最后,在市场运行中,政党要坚持市场经济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以合法途径参与市场经济并进行宏观调控。只有严格政党功能的法律边界,才能使法治原则得以执行。第四章,法治视角下政党功能发挥的路径。本章探讨法治前提下政党功能合法发挥的路径。这些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过程中,政党通过法定权限与程序进行合法运作从而对立法权施加影响;第二,在行政过程中,政党通过不断探寻党政合理并存的制度机制,保证其在行政权设定、行政政策制定、干部任命等方面的依法行政;第三,在司法过程中,政党确立尊重司法权威的坚定立场,并以政党自觉为出发点达到健全司法独立审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完善权利救济渠道的目的;第四,在普法过程中,政党自觉发挥阶级先锋队的作用,通过建立合法的党规体系、严格党纪、强调全党守法等途径以倡导全民守法。第五章,法治视阈下制约政党功能合法发挥的因素。本章从实然角度列举制约政党功能合法发挥的可能性因素。在主体因素方面,我国公民主体表现出公民性塑造不足、社会监督缺位、政治参与欠缺等特征;政党主体表现出党内决策非法治化倾向、政党中个别党员对法治过程的干扰及政党现代化转型中的新旧冲突等问题;国家机关主体表现出法治革新滞后于法治需求、权力运行的人格化倾向、国家统治思维余存等问题突出。在程序因素方面,程序的刚性特征会导致政党功能的发挥在现实中受到约束,从而降低其合法发挥的可能性;同时,程序的不完善以及权力因素对程序的破坏也会制约政党功能的合法发挥。在结构因素方面,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二元分化的趋势,这造成不平等价值在政治过程中的被接纳性提高,从而瓦解法治的价值基础;我国的政治结构显现出一元化特征,也就是在价值、文化、习惯、评价、规则等方面形成系统化的单一结构,又囿于我国政党权威在政治过程中的极大影响力,法治原则在权力运行中不具有多元主义基础而难以超越党权的绝对地位。以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法治过程中政党功能难以合法发挥,从而制约政党法治化与法治国家的发展。第六章,法治视域下优化政党功能发挥的思考。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其中将依法治国置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法治视域下优化政党功能的发挥,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其一,重新解读“党的领导”的内涵、辨析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功能差别,确立政党与立法权的关系,从而保障科学立法。其二,不断推进党政关系的规范化,改革行政体制,简化行政机构,确立现代理性化的官僚制度,形成非人格化的规则之治,从而实现严格执法。其三,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地位,尊重司法过程,弱化政党对司法的干预,从而实现公正司法。其四,认清政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党的代表性、先锋性与中介性,以政党守法带动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