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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激增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基本上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惩处力度。但是,由于立法欠缺、经验不足,又因专门的环境资源人才不能合法规范的发挥作用,导致新生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司法鉴定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机构委托混乱、鉴定意见矛盾频出、缺乏必要专业人士的辅助认证等方面。2016年5月修订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变化弱化了鉴定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这一说法从整体上看是能成立的。但是,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十分重要,因为在此类犯罪中鉴定意见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的直接证据。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行为受刑法的规制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颁布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始终对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由此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采纳的标准并不统一,从而引发很多问题。一方面,这不仅加大了审判工作的难度,而且使得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使得此类案件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不利于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以C市三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近五年的审判实践为基础,进行实地的调研、座谈,结合法官审判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剖析此类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阐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对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本文在第一部分交代背景和意义旨在引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为下文的写作做一个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C市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的写作主要是在对C市近5年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找到问题。自2011年开始C市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开始,到2016年C市设立覆盖三级法院的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和翻阅相关卷宗材料以及与办案法官座谈,总结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无法满足诉讼需求;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委托混乱,鉴定意见缺乏权威性;鉴定方法不统一,鉴定意见矛盾频出,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意见的质证、认定、采纳不合理,无法保证审判质量等。第三部分对C市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结合调研中了解到的具体情况分析,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慢,环境资源案件激增;对专业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不规范;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鉴定方法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完善,专家辅助缺失。第四部分在调研发现的问题和对成因的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提出完善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鉴定的四点建议。第一,以行业协会为主要力量增加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二,规范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第三,通过科研单位建立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鉴定方法,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第四,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保证审判质量。